图文组合商标注册近似审查的最新动态
商标审查指南上对图文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则如下:
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由上述图文组合商标审查规则的1-3点可以看出,图文组合商标的审查侧重在「可以呼叫的文字部分」,无论文字部分是汉字、英文、字母、数字,还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对应。只要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在先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无论图形是否相同或近似,图文组合商标都会被判定为与在先商标近似。
上述图文组合商标审查规则第4-5点认为,即使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不同,只要图形相同或近似,也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然而近来越来越多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显示,即使图文组合商标的图形相同或近似,只要组合商标里的文字不同,将不再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同上述商标审查规则第3-4点第二部分所述,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究其原因,我们商标认为,图文组合商标的构成部分里,文字才是一个商标的可呼叫部分,如果组合商标里的文字部分不同,两个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就会区别明显,从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最新图文组合商标的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3333号“洞屏山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36143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7236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884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3773号“自由之光及图”商标、第7182946号图形商标、第9540456号“恒旺威达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图文组合申请商标,驳回的引证商标中,要么只有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没有文字,要么除了有相同或近似的图形之外还有文字但文字不同,均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
以上的驳回复审案例显示,即使图文组合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图形相同或近似,只要组合商标里的文字不同,将不再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们商标就不再一一列举。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审查采用个案审查原则,跟上述案例类似但没有通过驳回复审成功注册的案例也所在多是。这关系到商标局内部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以及不同审查员对个案的具体看法。
我们商标的本文在此只是相对于商标审查指南而言,对图文组合商标的审查动态提出一种新的观察角度,具体的案例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