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主要证据是什么
商标使用的主要证据是什么
目前商标使用的几种常见证据
1.商标大规模广告是商标使用的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是,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包括在此列表中。政府公告只是宣传,不是商业。
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当地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该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商标使用证据。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涉及的商标,因其具有新闻性质而不具有商业性质,因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商标使用,但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为出口目的在中国境内的商品或者其包装、包裹上附加商标的,也视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
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1.注册商标续展、注册人名称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更名、索引变更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并非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这里有两种情况。注册人作为证据提供的实际商标与注册商标明显不一致(商标主体发生变化)的,该证据不能视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提供的商标仅部分变更,但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未发生变化,且注册商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仍可视为使用。为了界定什么是实质性变化,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商标法。日本《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作下列变更后使用的,视为使用同一商标。
(1)使用注册商标时,改变商标图案中的文字和字体。比如印刷字体改为书写风格,楷书改为草书、行书,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大写改为小写。
(2)在称呼和意思唯一对应的情况下,日语平假名、片假名、英语和汉字可以相互使用,不违法。
(3)注册商标图形的非主要部分略有变化。
(4)两个意思相同的词组成的注册商标可以分开使用,横写汉字、平假名、片假名可以竖写。
3.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使用。香港和澳门已经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三个地区的商标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不同。根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有效使用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的证据。由于台湾省尚未回归中国,台湾省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衔接还有待讨论。
4.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纸、统计报告和成分表中使用商标。商标必须用于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不能脱离市场竞争而独立存在,市场竞争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企业在广告、贸易交易文件等中使用商标。,所有这些都是针对商业交易并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内部财务报表、统计数据等中使用商标。,不以商业交易为目的,与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
5.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每一个注册商标应当分离独立,不得重叠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正在使用。至于组合商标,单独使用组合商标的一部分不能视为使用组合商标。
6.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给商标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网络商标使用行为的时效性和地域性难以确定,仍有必要探讨网络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视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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