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法解释》第五十条
什么是《商标法解释》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失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解读】本文是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的保护期。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法律后果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违法情形,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前办理续展手续,或者可以在6个月的延长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不存在权利冲突,应当允许。但是,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前已经使用过的,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除外,且对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该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是说,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超过一年的,商标局依法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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