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四十九条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本条规定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和司法审查。

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剥夺其这一权利,破坏商标专用权。既然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我们一定要慎重。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建立了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审查制度。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局依法作出的商标确认或者撤销的决定进行复审和评估,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定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复审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复审,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主张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商标复审的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的复审申请,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复审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修改后《商标法》的新增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在或者消灭的法律制度。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商标法》进行上述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2条,在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作出的最终行政决定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已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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