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案
巢湖市中级人民;安徽省(市民3x)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三子楚15号
原告佛山方胜(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谭兴怀。
委托代理人{谢0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1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X}。
原告佛山市(联合)有限公司诉{王2X}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方胜(联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0X}和{王1X},被告{王2X}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原陈述,原告是广东省民营企业代表之一,享有极佳的商业信誉。他对国际商品分类第三类洗涤化妆品注册商标“* *乐彩”的合法使用,是经过精心设计和巨额投资培育的驰名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7年,有20多个品种。近年来,原告花费数亿元在广告上,特别聘请了香港影视明星李-。“* *乐彩”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在大、中、小型商场和超市随处可见。商标“* *乐彩”完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知名度,恶意模仿,在与原告产品关联的毛巾、头带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产品,纷纷购买。同时,被告在被告生产销售的洗发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包装完全相似的商标、包装,对原告的经济和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经多方努力,原告认定被告为侵权行为人,遂依法起诉。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 *乐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设计专利相同的外包装;3.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商标“* *乐彩”被认定为驰名商标;4.责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
被告{王2X}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生产的“维维乐彩”洗发水与原告的“* *乐彩”商标不相同或近似,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商品外,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被告使用未注册的“维维乐彩”商标不违法,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被告销售的发带、毛巾等产品不在原告商标“* *乐彩”的保护范围内。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化妆品、洗涤用品,不包括发带、毛巾等产品。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因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且被告在销售的头带、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乐彩”不属于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的行为不能引起消费者误解,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民{民3X}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
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