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下列行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标注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二)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允许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由他人使用。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产权的法定继承人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延长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侵权物品存放地,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匿大量侵权物品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第七条多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同一商标,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基本没有视觉上的区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似,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具有相似的字体、读音、含义、图形的构成、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二)需要将商标整体与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的商品。、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且容易造成混淆的。
类似服务是指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相似,意味着商品和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的,应当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作出综合判断;《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侵权人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得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不能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间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二年。
第十九条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可对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作出罚款、没收侵权商品、伪造商标和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一经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复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果你想通过法律维权,我建议你可以在涩谷商标网上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合法地解答你的问题,保障你的权益。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
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