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撤销有哪些法律规定?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者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消灭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应当自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附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定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相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效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无正当理由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后提出。

二、撤销注册商标的影响。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的,应当撤销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的,商标局应当在原《商标注册证》上批注并予以退回,或者补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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