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件有哪些类型?
1.商标复审案件有哪些类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于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商标的裁定;
(四)商标局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的决定,包括对部分指定商品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已经公布的,撤销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应当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办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四)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并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申请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拒绝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称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称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异议商标,第(三)项所称请求无效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在本规则中,上述商标统称为评估商标。
二、法律如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负责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项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的工作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认和保护的管理体系。
3.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三)审查和发布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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