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穷竭抗辩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权穷竭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商标权穷竭,又称商标权穷竭或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他任何人不受商标所有人控制,进一步使用或销售该商品;购买有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就应该继续使用商品上的商标。这是因为商标保护的重要目的是在禁止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基础上,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商标所有人一旦自己或他人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就会实现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已经行使了权利,权利已经用尽,所以不能禁止商品在市场上的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商品。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以注册商标平衡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商品所有权人的物权,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商标所有人可以利用商标权控制商品流通,分割市场,维持其垄断地位。这显然对公众不公平。可见,商标权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实现贸易自由,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福祉的综合考量。

二、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为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可以抓紧商标注册,加强对自己产品商标标识的管理,注册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避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并提交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对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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