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法规

2022-11-28 来源: 未知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对知识产权也愈加重视。因此,企业越来越热衷于注册商标。事实上,这些注册的商标中有相当多一部分是处于待使用或者闲置状态。这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市场秩序。因此,我国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的商标撤销制度。接下来平克曼商标就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法律法规。

  

  1、《商标法》第49条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以上就是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法律法规了。平克曼商标希望您看完能对“商标撤三”有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平克曼商标在此也提醒您,如果您有商标因正当理由处于闲置状态,那您就一定要注意按时提交申请,否则,您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