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库存产品如何处理

2022-11-28 来源: 未知

一、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库存产品如何处理

关于商标许可期限届满后库存产品的处置,商标许可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民事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与政治国家的私法关系中,无论是设定权利还是义务,完全取决于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实行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销售库存产品,那么被许可人有权销售库存产品;相反,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产品,如果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将构成商标侵权。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法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几乎没有具体规定,这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方能否销售库存产品,各方意见不一。如果合同中对库存产品没有约定,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继续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释法律,运用利益平衡的科学方法,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区别对待不同情况。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约定,并应在许可合同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方使用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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