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穷竭原则的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穷竭原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穷尽主义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后,购买者获得了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则,购买者有权使用和处分产品,并有权再次销售产品。相关商品的再销售和使用如果要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肯定会妨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第二,商标注册人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权利人不应在同一商品上重复获利。

在理解穷竭原则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穷竭原则是相对于每一种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穷竭主义”,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再对经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拥有控制权,无论购买者随后如何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说商标专用权自此终止。商标专用权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效。

2.“穷竭原则”的前提是商标的使用必须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由他人投放市场的,不存在穷竭原则。被许可人使用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货物的,用尽原则不适用于超出范围的货物。

3.穷竭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拒绝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当我国出现第一起反向假冒案件时,有专家根据穷尽主义原则主张反向假冒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的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以上是华旅边肖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疑问,请进入涩谷商标网咨询。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