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时,审查机构的形式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时,审查机构的形式是什么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商标评审案件。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商标评审员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时,可以由一名商标评审员单独评审。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一名商标评审员单独评审:

(一)商标局驳回裁定或者异议裁定引用的商标,在复审时已经丧失专有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撤销的商标丧失专有权;

(3)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属于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在复审时已向商标局申请完成变更手续;

(四)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在复审时已经批准转让给申请人;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商标评审员单独评审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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