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销售商品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诉讼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如何认定销售商品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基于同一主体、同一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的认定采用了以下认定标准:“人民法院不能不分析就驳回起诉或者受理。当事人两次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不能相互覆盖、相互替代的,应当认定为不重复起诉。总之,拒绝接受应当接受的,是违法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受理的受理也是违法的,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往往更为困难,因为容易判断当事人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判断事实和理由是否相同比普通民事诉讼更为困难。在该类诉讼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实施了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和主张相同,要判断是否为重复诉讼,必须确定两次诉讼所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

如果前后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即使两次行为中销售的侵权商品型号、数量完全相同,也应视为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在前一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自愿或经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则应当认为侵权人在义务履行较晚时,已经停止了在前一次诉讼中被起诉的侵权销售行为。如果事后进行同样的销售行为,则是另一种侵权行为,原告可以通过诉讼再次主张侵权责任,而不是重复诉讼。

如果前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持续行为,从前一次诉讼持续到后一次诉讼,那么无疑是同一侵权行为。前次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未主动履行确定的任何义务,权利人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证据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时,后面的诉讼实际指向的侵权与前面诉讼的侵权本质上是一样的。下列证据保全所证明的侵权行为只是前一次诉讼侵权行为的延续,并非新的侵权行为。原告背后的诉讼是典型的重复诉讼,法院即使受理后也不应受理。此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相反,如果允许他再次提起诉讼,就会浪费审判资源,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前一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自愿履行了赔偿损失的义务,权利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否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尚不确定。此时,如果权利人再次起诉,则应增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权利人必须证明后续诉讼所指向的侵权行为与前一诉讼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而不是同一侵权行为的继续。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后续诉讼不是重复诉讼;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认定为与前一次诉讼相同的侵权行为,使权利人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由于权利人只需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停止侵权,侵权人对同一侵权行为只应承担一次赔偿责任,如果允许权利人再次起诉,侵权人可能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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