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由“佳佳”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山西省房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食品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佳佳”,使用的商品为酒(饮料)。商标局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期限为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2002年8月2日,原告向山西省吕梁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 *兴华村酒业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同类酒类中使用“佳佳酒业”作为商品名,在山西各地及其他省市广泛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佳佳酒业”的生产和销售,并赔偿侵权期间的全部利润约2000元被告* *公司辩称,其之前使用的“家家”不构成侵权。原告注册“佳佳”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原告起诉时,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老传统公司“佳佳”酒注册不当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虽于1999年9月生产“佳佳酒”,但其上市销售时间为1999年12月,晚于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佳佳”商标的时间。商标的使用不一定导致商标的专有权,商标只有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老传统公司恶意注册商标,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判定* *公司侵犯了老传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佳佳酒”的生产和销售,并赔偿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836,867,570元及2002年7月1日至侵权结束销售“佳佳酒”的全部利润。(1)被告*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房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构成恶意抢注,撤销其“佳佳”注册商标。据此,山西高院对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传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甲家酒”的争议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判定老传统公司构成恶意抢注,撤销其“佳佳九”商标。②本文暂不对此进行评论,重点讨论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这是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又一争议焦点。商标“佳佳”由原告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原告一直未使用该商标,直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那么,如果* *公司侵权成立,原告是否应该以被告生产销售“佳佳”酒获利近1000万元为由获得赔偿?商标侵权实际上是对商标价值的侵害,因此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应当是被侵害商标的价值。本文从商标的价值入手,探讨本案涉及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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