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理论的核心问题。归因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对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后,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依据。这一依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当以行为人的过错或者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以公平对价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归责原则是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侵权法功能的集中体现,是贯彻于整个侵权法并在各种侵权法规范中起统领作用的立法政策。归责原则的初衷是为了平衡正当利益的失衡状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侵权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行为依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本文要讨论的是解决侵权责任的主观依据,即从商标权的性质和特征出发,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如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是否适用于商标侵权赔偿纠纷。在商标侵权赔偿领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既能妥善解决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问题,又能保持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教育、制裁和预防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商标侵权赔偿领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商标权的性质和特征。

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授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传统上,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商标权等同于商标专用权。基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两者一般是不加区分地进行比较的。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也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商标专用权”一词未能揭示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不能涵盖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大致相当,但将“商标权”作为商标权人享有权利的概括,更能凸显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商标是一个集合概念。在内容上,商标所有人不仅拥有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还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对象。商标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各种方式使用商标并从中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其突出特点是商标权的排他性,主要内容是使用注册商标和获取利益。商标专用权不包括禁止权。因此,在内容上,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大于专用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专用商标权不能涵盖商标权的权利内容,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此,商标权不等于商标专用权。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商标权”都应该作为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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