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一、商标权转让是否纳税。
商标权的转让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报酬所得;
(三)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所得;
(9)意外收入。
二、商标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首先应当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禁止将未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而欺骗对方。
2.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方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烟草制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受让方使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证明;受让其他国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允许他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许可合同副本备案时,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标局责令后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的,视为被许可人不合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时,需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即是否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是否能够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成为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不得与其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署程序已经完成,合同无效或被视为根本不成立。
我们可以理解,商标权的转让是要按规定纳税的,转让商标权需要一定的手续。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希望大家能理解。如有疑问,可咨询涩谷商标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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