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有哪些方式?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注册商标有哪些选择方式?

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方式:

第一,直接去商标局;

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如何申请撤销被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

申请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附具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定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效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无正当理由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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