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异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由于商标注册服务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无限异议延误了期限,影响了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和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商标确认发生争议,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初步核准的商标受到异议后,其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或司法判决之前,不会确定是否核准注册。同时,商标异议期的规定还涉及到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专用权的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起始日期对于商标注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处理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旨在监督商标局作出公平、公开的商标确认。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

2.直接去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

(2)请求和事实依据明确,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由异议人签字或盖章;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对手的身份证明。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还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在商标异议中仅明确被异议商标的相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供被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因为没有这样的证明,所以审查员不能进行比较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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