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按实际损失赔偿。
1.商标侵权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商标侵权造成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
二.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63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至五倍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500万元以下。
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和工具,责令销毁,不予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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