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应如何判决?
1.商标异议应如何判决?
商标异议裁定由国家商标局执行。在商标局法律规定的异议答复和补充材料截止时间后,收集异议双方提交的异议或答复材料,按程序移送商标局异议裁定部门按期裁定。未提交答辩材料或补充证据材料(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或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商标局在现有证据和材料的基础上,了解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裁定。并以《商标异议裁定》的形式将裁定结果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向异议人发送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并限定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异议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的证据,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交由对方质证后,可以受理。
二、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
1.商标局在商标异议裁定中,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简要说明,并详细阐述了异议成立与否的理由。
(1)异议理由成立——原初步核准的商标不核准注册的,商标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审定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在初步审定的商标中,对这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对被异议商标在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异议不成立的商品的另一指定部分注册的,准予注册。经批准的部分,由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这是新《商标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异议人商标因与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相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而制定的新内容。)
当事人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审商标局作出的裁定的,裁定生效。
2.异议(或部分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时起计算。
3.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商标异议裁定完整公告中公布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内容。
对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4.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异议裁定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不具有追溯效力。
5.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作出复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驳回。无异议的,将被异议商标提交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发布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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