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申请和注册
一、商标的中请和注册
1.巴布亚新几内亚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可以由巴布亚新几内亚律师或代理人填写固定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籍、商标注册申请A簿或B簿、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限一类);商标图样8份(大小一般不超过200pxx200px);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译和其含义的英文译文;
(2)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3)商标使用声明或意图使用声明。
3.委托巴布亚新几内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须简单签署委托书。
4.一件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
5.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在提交以后进行分割,分割申请日与原始申请日相同。在原始申请被接受注册前,申请人可以将原来商标的一部分重新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可以是原来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
6.一件申请可以将近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只要系列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要求,在实质特点上近似,又存在非实质性的细微差别,如果是文字商标,应外观上基本相同,发音相同,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
7.官方语言为英语。
8.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官方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审查,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商标能够依法取得注册,并且无其他合法驳回理由,则发出接受申请注册的通知书,可附加条件或限制,也可以不附加。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官可以拒绝接受该申请注册,即驳回该申请,也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以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官方要求的补正,可以申请延期。审查官拒绝接受的A簿注册申请,如申请人同意的话,也可以转移到B簿注册。一般从官方第一次审查报告日起6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诙商标注册申请,如有提交使用证据要求的话,期限为9个月。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将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二、商标的驳回
1.当商标局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1)商标申请未满足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2)商标依法不能取得注册,比如含有上述相对禁用标志或绝对禁用标志。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销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如在先商标已注册,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国家法院申请撤销之。
3.对商标局驳回裁定不服,可向国家法院提出上诉;若对国家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三、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申请延期3个月提交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副本同时送达被异议人;
(2)被异议人自收到异议书后3个月内答辩,副本同时送达异议人;
(3)审查官可以召见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并要求异议人或被异议人进一步提交证据支持异议或答辩;
(4)审查官应在收到异议书3个月以后,基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申请,在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内作出异议裁定,或者移交国家法院;
(5)收到异议书后,基于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局可以将异议案移交法院处理。
4.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