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理由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理由是什么

“多数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三年内未使用其商标。他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也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要说明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被停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说明相关情况。

说明大部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拟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三年内未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人出于其他原因: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的申请人,希望拥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人已经注册。申请人首先提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协议不成拒绝放弃注册商标名称,于是想出了撤销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这一招,并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事实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别无选择,只能写信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一意图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但《细则》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该注册商标已经三年未使用),并说明相关情况。其中“说明相关情况”应该有所指。

2.其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多家企业以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为理由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曾经有一家外企提到重庆某企业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后,立即发函出示商标使用证据。另一方面,措辞强烈强调了为什么外国企业无中生有地说我们的商标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使用它,他们也在设计它。

企业的话虽然重,但也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此时“细则”“说明相关情况”要有严格的限制,防止有人利用。申请撤销的,应当附有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是被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者三年内调查商标注册人经营状况等相关文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真正依法办事。

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者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过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有哪些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能源供应原因等。,应该遵循法律。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作为使用证据,即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前或者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过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制:正当理由是什么?有哪些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能源供应原因等。,应该遵循法律。

由于部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已被保护性注册,注册人也在其他类别商品中注册了同名商标,并实施了保护措施。因此,有许多类型的注册商标根本没有被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三年内不使用的,可以撤销,这显然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因此,在《细则》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应注明为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某某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促成驰名商标的创设和发展。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进入了误区

在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已经三年未使用,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拟用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在此期间,部分商标注册人三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无法出示有效证明材料,但又不愿意自动放弃注册商标,于是利用提供证明限定的三个月时间,试图保住自己的商标。

1、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名商标,注册商标毕竟是企业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不要闲置使用。一旦丢失,就不可能再逮捕使用。一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想保留他们的注册商标。

2.立即找受让方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是上交。不如将这种无形资产折价出售,收回一部分资金,减少企业的损失。

上述情况对于商标审查管理机构来说是一件非常被动的事情;作为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办事,正确实施和遵守《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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