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商标许可的程序主要规定了两个程序,一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二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即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对于商标功能的实现和公众都有共同的部分和各自的法律义务。商标法主要有三条规定:
首先,被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这是徐可仁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这是徐可仁的一项义务,即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的质量进行监督和保证的义务。被许可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后,被许可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然要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以防止被许可人有任何损害商业信誉和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商标通过商品质量建立自己的声誉。维护商标的声誉不仅关系到客户,也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三,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商标许可实践中产生的一项要求,旨在防止商标使用人试图利用商标的声誉,提供与这种声誉不符的劣质商品。为了使消费者识别和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需要在各自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原产地,这将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使消费者在面对同一商标的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样的商标应该体现同样的信誉,而上述关于标注被许可人和原产地的规定,只是为维护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商标使用许可信息
(一)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徐可仁、徐可仁学科资格证书
(3)徐任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可以使用合同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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