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模式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模式是什么

XX协会(机构)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认证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认证标志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XX”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质量。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由(地理标志注册人)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二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的地理范围(范围具体为城镇、村庄,或者以山川为界)和该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质量(包括感官和数量指标)。

第七条在养殖、养殖、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要求(产品不需要加工制造的,不写本条)。

第八条产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XX”(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XX日内完成下列审查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和产地进行实地调查。

2、综合评审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1.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证》;

3.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申请人支付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被允许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XX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为XX年。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商标的用户,必须在合同期满前XX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续展。合同期满申请人未提出申请的,该商标在合同期满后不得使用。

第四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谈判和信息交流活动;

4.监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

5.其他权利(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产品的特定质量、质量和信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验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使用人应当有专人负责“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确保“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将“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转让、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

4.其他义务(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五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根据需要组织和监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3.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4.监督检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

5.维护“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7.处理违反这些规则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本细则规定的修改,由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诚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投诉。

第六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相关法律保护。对假冒侵权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二十条未经(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在本申请书所列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由(地理标志注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则的,(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收回已经收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并与使用人解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寻求司法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专项用于商标注册和续展、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从而保护“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之日起施行。

(注册人印章-印章)

年月日

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上面的内容管理规则来理解,从而知道规则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这样可以更好的解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涩谷商标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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