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许可合同的性质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如何认定商标许可合同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专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许可合同中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许可合同的性质?由于不同的许可方式不仅会影响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还会影响其上诉权,因此正确认定许可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视为普通许可,因为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存在只能证明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注册商标,而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人)也转让了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和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推定为三种许可方式中权利范围最小的普通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有人认为商标注册人已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给被许可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独占许可毕竟不同于转让,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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