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通过直接粘贴、雕刻、贴牌或者编织等方式,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附加商标。所谓包装,是指在商品上使用的用于识别和方便携带、储存、运输的辅助材料,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商标仅附带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上,则不足以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二)在展示和展览中使用商标
商标虽然不能物理附着在商品上,但如果以某种方式与商品相联系,就足以让普通大众认为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商品展示和展览中使用商标;销售商品的场所或者柜台有特定商标标识,但销售的商品不是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一致的。这个商标的目的是用别人的商标来宣传自己的产品,但并不是直接把商标附加到商品上。有英国学者将这种使用称为借用标记,认为借用标记只有在被告在标记与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直接、积极的作用时才能形成。如果连接是偶然或附带的,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用于交易的文件或广告
在交易文件、广告等商业文件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件包括合同、商业信函、信封、发票、价目表等。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体包括报纸、海报等文字材料,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视听材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宣传自己的产品属于侵犯商标权,但在比较广告中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比较的广告。在广告中,别人的商标经常被用来指商品或服务。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然而,这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没有正当理由,不公平地使用或者损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仍然构成侵犯商标权。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很难符合诚实的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主不可避免地会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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