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商标在先使用权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1、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使用的。

这是对用户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会有“在先使用”,也不会有在先使用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用户的使用。如果存在业务继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可以使用现有用户作为继承人。被继承人以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句话说,以前使用过的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为准。

2.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通常情况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设计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用户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的,不得再使用该未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应保持诚信,不应禁止或制裁正当使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一个例外,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用户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是指在先用户在其商品上连续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原因是:

首先,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商标在先使用权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用户的使用被中断,商标将不再享有任何利益,无需保护。

第二,如果只是已经使用过的事实,第一个用户还是可以在其他人之后再使用,这将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使用中断后允许再次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用户的主观原因而中断使用。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继续使用的条件。如果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季节性的,将暂停使用商标。

4.事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没有自己过错的无知。

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使用人不知道他人因自己的过错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仅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构成注册商标时,在先用户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误导公众,因此在先用户的使用不能称为“出于善意”。注册商标的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案享有合法权利,否则不能证明其使用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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