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主体变更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商标权主体变更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商标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第三,商标主体死亡。一般来说,商标权的转让或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即使商标权主体死亡,其商标权在没有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注销,其商标权仍将存在。由于商标许可是双方在公平、自愿、互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保护。即使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也不会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继续。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等同于有形财产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或冒充注册人: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如附条件或有期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许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如超过有效期、超出商品范围、自行变更商标内容等。
商标权客体变更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商标权的消失或终止,包括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商标权自然终止三种形式。首先,分析商标撤销对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况,商标注册人自愿注销商标权的,应当事先与被许可人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的,原被许可人可以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相反,如果他人申请注册,原被许可人不得再次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况,被动注销商标权,如商标因注册人死亡而被注销,被许可人明知商标已被注销,也不应使用;被许可人不知道商标已被注销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分析商标撤销对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自始视为无效,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不得再次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被许可方将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商标三年未使用,原注册人存在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不得再次使用该商标,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注册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原注册人已不存在的,被许可人不能知道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并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也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商标权自然终止的,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商标侵权的表象,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开设品牌店处理非侵权商品等。,权利人往往向执法部门投诉,要求行政解决,而不是将其视为普通民事纠纷。此类案件需要执法部门准确研判,慎重决定是否介入,否则可能吃力不讨好,甚至被带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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