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陆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一)基本情况

* *雷有限公司是“巴宝莉”25种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陆*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请* *雷有限公司协助鉴定涉案假冒商品。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2014年8月15日,* *雷有限公司对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陈凯、陆*民二被告人认为* *磊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于2014年8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2)判断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XX磊有限公司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陆晓敏侵犯了XX磊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共同赔偿原告XX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卢晓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原因的认定。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明知他人的侵权行为已进入刑事起诉程序,并应侦查部门的请求协助侦查到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权利人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有来自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是诉讼时效中断存在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人有理由相信刑事侦查能够保护其民事权利,而被诉行为的侵害取决于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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