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法解释》第五十一条
什么是《商标法解释》第五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
一、本条的修改
本条是在原《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原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登记,可以并处罚款。”本次修订明确了罚金刑的标准。
二、违反强制商标注册管理的处罚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制度。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一般实行自愿商标注册制度,即不强制所有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同时,该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对部分商品实行强制商标注册制度。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总体上是自愿注册制度,但对少数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决定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极少数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的商品。比如《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包装烟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对此类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特殊商品的严格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是指要求商标注册人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并对该注册商标为强制使用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存在以次充好、质量低劣、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及时查处商标注册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本法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即责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限期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可以处以罚款。
至于罚款数额,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可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经营额的10%以下”。本修改决定生效后,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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