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权证明
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自商标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的法定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就会启动。最后,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商标权异议制度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商标确认的公平公开,提高商标注册审查的质量。但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异议裁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如异议裁定生效日期未超过异议期,因专有权期与保护期相同,本文不再讨论),给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日常取证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一、现行商标异议制度对商标注册后由异议裁定其商标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异议裁定期满之日起,不得溯及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因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的专有权起始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相同,即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该商标的专有权在期限上具有保留的例外性质。法律保留商标异议期满至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期间的专有权,但该期间的专有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请求禁止他人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
二、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导致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证书取证存在风险
(一)缺乏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六项:核准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和处长签发的栏目。根据《商标法》第34.3条的规定,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予以标注。从现有的商标注册证来看,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经是异议商标以及异议裁定的生效日期。但是,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的法律文书,一般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为负责商标管理的部门所接受,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常用。现行商标注册证的缺失,必然导致商标权使用和保护领域的一些误区。
2.现有的商标权取证方式缺乏。由于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后再复印的取证方式,因其证明效力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简便,通常是涉及执法或司法部门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首选取证方式。虽然从2005年12月开始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注册商标的相关程序,但网络首页“查询所涉及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以及数据库中数据更新不及时,使得取证工作无所适从。目前除了给商标局发函核实,没有更好的办法。事实上,这种取证方式不仅违反了国家局28号行政执法令的要求,也无从谈起其工作效率。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证书取证存在风险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查明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在此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确定,从而影响侵权商品或服务违法经营额的确定,以及处罚内容是否依法合理确定,是否符合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记录,2009年和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97万件,商标异议申请4.893万件,年度增长明显。但现有的取证方式和手段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证据仍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增加现行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者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期;也可以在所有的商标权证书上统一增加处长签发日期一栏,表明该商标是异议裁定的注册商标,并明确保护期的起始日期为处长签发日期前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2.完善中国商标网络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络数据库,使商标信息更加准确、全面、快捷。同时,通过技术问题,从商标网查询的商标信息具有与书证同等的证据效力,便于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取证,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确认函的回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局设立商标注册处。目前,只有商标局能够对商标权进行最具可靠性和证明力的证明。鉴于商标管理层面部门众多,为提高证据效力,建议市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核查函,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至市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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