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五十六条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

销售不知道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文是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1.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损害赔偿应当足以赔偿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困难,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所有人打赢官司都是赔钱的,因为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时间和金钱。因此,新商标法增加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包括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即本条第二款。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商品销售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某种商品,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是在市场上销售。本案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精神。因此,增加了第三段。

二是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1。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即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

2.根据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确定。由于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商标专用权人的销量减少,总销量减少量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收入的乘积即为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确定,并附加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所说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诉讼费以及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人民法院以此标准作出判决。

3.给予法定的赔偿金额。实践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很多,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来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给被侵权人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和方法、侵权持续时间、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三、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商品是侵权商品的,不承担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如何判断卖家是否有主观故意?该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卖方能够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向供应商说明后,才能认定卖方没有主观故意。能够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卖方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货物是合法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商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能够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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