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的建立和功能是什么
商标异议制度的建立和功能是什么
商标异议可以保护第一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向消费者提供错误的商标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效监督商标局的注册,使商标注册更加公平透明。
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旨在监督商标局做出公平、公开的商标确认。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功能
(一)保护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局经实质审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驳回了其今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和在先商标的申请人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商标异议制度的建立为在先商标所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保护其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商标法还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如版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很难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此类纠纷只能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解决。此外,商标异议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有影响力的商标抢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过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尽量避免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外观,使消费者避免混淆。虽然商标审查也是基于普通消费者的关注,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可能性判断,并非事实判断。商标局认为其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标的,消费者可能认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消费者表达诉求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市场上其他商标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
由于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旦注册使用,就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避免商标对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公共道德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但由于商标审查员的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违反禁止条款的商标可能会被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反对注册此类商标的机会。商标局作出裁定,取消该商标的初步审定,消除了不良影响。正是从这一异议出发,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4)有利于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
由于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知识、对商标近似性的认识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可能存在虚假审查、遗漏和错误审查等现象。建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是为了向社会公布商标审查情况,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通过公告制度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时纠正错误或违规行为,从而提高行政公信力;异议制度有利于公众监督商标注册审查,增加工作透明度,服务人民、造福人民。
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影响
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虽然并非每一件注册商标申请都需要异议程序,但异议期从初步审定到核准注册是必要的。即使没有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后公布的商标,异议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不允许注册,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
其次,被质疑的商标只可能存在瑕疵,最终能否注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异议案件不到全部异议案件的50%。商标一旦受到质疑,不能及时确认,异议裁定时间相对较长(目前商标局裁定异议需要两年以上,当事人不服商标局裁定的,复审时间可能更长。当事人对评价裁定仍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未决状态,不利于被异议商标的经营活动。
再次,可能存在恶意异议,即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商标因不当目的被及时注册。实际上有两种类型:
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比如某自然人曾经对国内某知名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然后通知异议人,要求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撤回异议的交换条件。
二是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比如某公司原本是假冒竞争对手商标,得知对方申请商标注册后,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注册。然后,利用对方商标在异议裁定期内不享有专有权的事实,广泛造假。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应当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如果所涉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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