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实质审查吗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实质审查吗
1、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它有自己的一套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和保护。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实质审查,但基本上是按照以下规定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实质审查(供大家理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商标使用期限;(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2.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和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在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管理案件办理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法第十三条是为有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将驰名商标认定为需要认定的事实。识别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商标出名的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侵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驰名情况。
在商标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状况。
在审理民事、行政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状况。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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