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标专用权的类型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商标是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标记)。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只有一百年的历史。目前,商标专用权主要取决于两种方式:“使用”和“注册”(TRIPS已经认识到这两种方式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不同的商标保护制度也相应出现。一般来说,世界上曾经有四种商标专用权制度。

一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这是一个比较原始的商标保护制度。在19世纪之前(具体来说,在185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商标使用者在贸易活动中为一种或多种商品建立了自己的声誉。当用户看到相关商标时,他们会通过体验来识别自己满意的产品。如果其他经销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必然会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所以禁止随便使用。这样,通过商标的使用,专有性质自然就产生了。当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不需要通过某些行政机关审批这个专有权。然而,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但并不是所有经营者,甚至是大多数经营者,都能在贸易活动中真正树立信誉。此外,建立信誉还需要一些时间。

二、非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两种方式均可实行专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原有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一些前者的痕迹,是典型的英国。该制度类似于美国式的保护制度,但强调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同时,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假冒,承认具有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根据上述1和2制度,不同地区持有同一商标的人可能超过两人。注册人一般无权排除未注册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这两类商标保护的共同缺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无法对全国已有的、有效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无法向新的商标使用者或注册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意见,从而避免在选择文字和图案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在这两种制度下,很大一部分商标的专用权实际上并不是“排他性的”。

除了英联邦的大多数国家,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又被称为“综合登记制度”或“强制登记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全国统一管理。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反映。它的代表是前苏联现有的《商标条例》。我国1963年的商标条例也属于这一类。该系统的优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便于综合管理;缺点是太死了。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集团消失后,这一制度趋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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