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异议行为及其对策——“农民”系列商标异议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被异议人张对被异议人* *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农夫”、“农福”和两个“* *山泉”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四个异议商标被用于“果汁饮料(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是“农民”这一常见术语,并不排斥某个人或企业注册为商标。而且,“山泉”是一个产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山泉”作为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涉嫌诱导和误导消费。
被申请人抗辩的主要理由如下:“农民”是一个古汉语词,用在第32类商品中,具有独创性,暗示提供的商品是一种天然纯净的物质,并非异议人所述的公共名词。“农民”和“农民”的含义不同,不是区分不同社会阶层的标准。“山泉”不是一个产品的通用名称,但“农福”“农福”“山泉”* *的商标是持不同政见者新创立的知名饮用水品牌,没有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从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解。同时,它们不会对饮用水行业造成不公平。异议是利用法律程序达到敲诈一些知名企业的非法目的。
经调查,异议人通过电话或信件要求异议人支付更高金额作为撤销异议的所谓“奖励”。根据商标局的说法,“农民”一词是中国古代名词,指从事农业的男性,在现代日常语言中很少使用。在现代汉语中,“农民”用来表示与工人、士兵相对应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因此,“农民”不是一个普通的称谓。同时,“山泉”也不是某个产品的通用名称,以“* *山泉”作为商标值得注意。被异议商标未直接描述产品质量等特征,不存在夸大宣传。异议称该商标涉嫌诱导、误导消费。此外,异议人提出异议后向异议人索要所谓“撤销异议奖励”,是企图通过提出异议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商标法所不允许的。因此,商标局裁定张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本案涉及商标异议中的一个异常现象,分析如下:
二、恶意商标异议的定义
“异议”一词通常意味着对一种观点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异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自然人或者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对已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异议。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
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