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与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例评析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简要案例:

申请人美国公司(原异议人)因对商标“水果图形”(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的商标“水果织布机”(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可以翻译为“织布机的果实”或“织布机的产品”,被异议商标“水果”的主要含义为“水果”,含义不同;被引用商标使用简单的印刷体,而被反对商标形状独特,“F”和“R”变形较大,与被引用商标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水果图形也有鲜明的特点,完全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两个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买。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无效。

申请人审查认为,第一,申请人成立于1938年。自1851年以来,申请人及其前身一直使用“水果织布机”商标结合各种图形。商标“水果织布机”于1891年11月25日在美国首次用于服装和相关商品,并于1871年在美国注册。“水果织布机”是申请人长期以来在服装行业宣传和使用的著名商标和商号。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水果织布机”已构成混淆类似。三.作为申请人的同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著名的“水果织布机”商标。作为国内企业,出于恶意抄袭和模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被批准。

被申请人天津某公司回复称,第一,水果是日常用语,不是申请人的原创。二、两个商标含义相差甚远,混淆是假的。“水果”的主要含义是水果和植物果实。申请人商标的意思是“织机的产品”,申请人商标的意思是“织机的果实”,显然有些牵强。引用的商标是直接描述性的,但不太重要,而有争议的商标与产品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两个商标在外观和发音上有很大的差异。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1 .被申请人于1994年9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该商品为第25类服装。

2.1979年7月13日,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水果织布机和图形”商标,该商标于1981年5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6663,指定商品为25类服装。

3.199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水果织布机”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831599,指定产品为25类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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