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SPEC商标异议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993年1月21日,中国* *公司代表一家香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二类涂料等商品上注册“MULTISPEC”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商标“MULTISPEC”获得初步审定,在第43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期间,北京* *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表* *七彩涂料专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据反对者称,他的公司是世界各地“MULTISPEC”商标的所有者,是一家集颜料和涂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公司。“MULTISPEC”是其英文名称“MULTICOLORSPECIALTIES”的缩写。反对者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公司向反对者购买的部分产品已销往中国。被申请人擅自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属于不当行为。

反对者辩称,该公司作为反对者的代理人,完全在中国经营所有交易会、新闻发布会、广告、印刷和销售。取得成绩后,异议人见利益成熟,后悔莫及,给公司造成各种困难。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人,擅自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异议人的“MULTISPEC”商标,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是一种没有MULTISPEC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商标法所不允许的。因此,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是有效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MULTISPEC”第687270号,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异议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未申请注册但为公众所熟知的原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是制造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异议人知道商标“MULTISPEC”是异议人的英文原缩写商标,在涂料等商品中享有声誉。很明显,反对者是第一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人。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属于商业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将被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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