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许可合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注册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三条订立商标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自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也可以直接在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商标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标使用许可证及其注册号;

(二)许可商品的范围;

(三)允许使用的期限。

(四)提供被许可商标标识的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应当附有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国文件应附有中文译文。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许可合同应当载明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者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第九条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被许可的商标数量填写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相应的许可合同副本和《商标注册证》副本。

如果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一份合同使用多个商标,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商标注册证》副本,但只能提交一份许可合同副本。

第十条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申请费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缴纳,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商标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立案:

(a)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

(二)许可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被许可商标的注册编号与提供的商标注册编号不一致的;

(四)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商标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提交申请的外国文件未附有中文译本;

(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文件齐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备案。

对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每月在第二期《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提交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许可货物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许可期限变更的;

(三)被许可商标的所有权转移;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和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a)许可人的名称发生变化;

(二)被许可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商标许可合同提前终止;

(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记录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对注册商标许可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查询费。

第十八条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自签订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商标许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商标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1985年2月25日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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