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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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附件:典型案例
福建* *铝厂诉福州工程部闽侯县福利装饰供应站案。1985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第2357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闽铝牌”,允许用于铝锭、铝型材、铝板、铝棒、铝合金等第21类商品。注册商标归福建* *铝厂所有,有效期至1995年10月29日。1992年11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连江县档案馆施工单位销售假冒“闽铝牌”铝型材1551.8公斤,并将原告出具的铝型材质量保证书日期由1991年5月28日变更为1992年5月28日,数量由2.8吨变更为5.8吨,提供给施工单位。对此,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在被告办公室查获假冒“闽铝牌”商标标识350件。1993年1月14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非法销售1.5吨铝材牟利,决定销毁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对被告非法销售3万元处以10%的罚款。原告认为工商局的处理不涉及被告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和消除不良影响,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工商局查获并销毁了被告假冒的商标、标识,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对被告处以3000元罚款,且被告在开庭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仅处理了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999.2元。判决后,原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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