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标抢注对策。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对初步审查中公告的商标,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占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预注册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如与争议商标相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及双方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并公示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制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刊杂志、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应当注意,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比如申请裁定异议和争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期限内尽量提交一次。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主张的有力支持,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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