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第一,区域内知名的原则。

商标权是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境内受本国法律保护,而在该国范围之外,不受其他国家保护。某个商标在某个国家可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但由于商品销量不如其他地区,在其他国家可能没有太大的知名度,所以谈不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驰名的认定不必以其在我国注册为依据,而应坚持属地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虽然部分商标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并未在中国流通,中国公众并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商标可能通过媒体在中国被公众所知,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永远要关注国内福祉,而不是所谓的国际福祉。

二、案件需要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以注册商标驰名为前提。如果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则涉案注册商标可以按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进行保护,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此判断和认定是否驰名没有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文中的“案件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即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同或者类似商品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件。需要原则不仅能够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所有人以侵权为名滥用诉权起到积极作用,是启动驰名商标认定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原则。

就驰名商标而言,我们应该对驰名事实进行积极的权威审查。经调查,主要证据仍有疑问的,不应当认定知名事实。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增强证据意识,强化举证责任,协助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避免被部分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误导,从而增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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