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有效范围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有效范围是什么?

理论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只是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限于个案,远小于行政认定。然而,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在实践中并不明显。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可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驰名商标一经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请求保护的,对方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该条承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于其他情形,间接扩大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但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永久不变的,其知名度也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下一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如果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予以认定,但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为了保持驰名商标的有效性,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即使是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也会成为“受保护材料”,为驰名商标的重新认定做出巨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一方对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复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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