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驰名商标名称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恶意使用驰名商标名称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恶意使用驰名商标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商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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