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名称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由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失能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产品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对其注册商标未经授权而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有权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店铺名称由申请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行命名和设置的部分。它具有区分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显示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商号所有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号,也可以请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使用该商号。
商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平等的、独立的,权利的强弱没有区别。
当两种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按商标权优先于商号权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与企业品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解”即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商标的权利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突出字号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商标禁止权的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成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字号,也不能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字号。只有当他人不当使用或者依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者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所有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字号。换句话说,只有当消费者对企业实体与品牌名称和商标分别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需要禁止使用品牌名称。如果不能混淆消费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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