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一、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商标变更后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商标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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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至五倍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500万元以下。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和工具,责令销毁,不予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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