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欺骗性商标,法律如何规定?

2022-11-28 来源: 未知

一、什么是欺骗性商标,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原产地的质量等特征产生误解。”从字面上看,“欺骗”是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掩盖真相,使人上当。“误认”是指理解错误。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商标标识故意从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歪曲商品或者服务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征或者原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关于这一规定前后的逻辑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同义解释,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者原产地的质量等特征”是“欺骗”的解释;二是平行适用关系,即商标标识必须“欺骗性”和“误认性”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第三,选择适用关系,即只要商标标识符合“欺骗”或“误认”之一,就可以适用该条款。

“欺骗”是这一条款的概括,它以非穷尽的方式解释了“欺骗”的具体情况。除了质量和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况外,文章还用“等”字概括了类似质量特征的误认情况。在实践中,“等”字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商品的原料、功能和用途、种类、来源、内容、型号、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和技术特征。

二、欺骗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欺骗”是对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概括,“误认”是对“欺骗”的解释。除了具体说明质量和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况外,文章还用“等”字概括了类似质量特征的误认情况。在实践中,商标标识主要在以下情况下具有欺骗性:

(一)容易让公众误解商品质量等特点。

质量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它是一个中性词,没有好坏之分。如果商标标识涉及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词语,往往是正面词。如果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识所描述的质量特征,公众很容易将该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质量特征联系起来,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或者服务具有该质量特征。实践中,商标标识不仅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还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二)公众容易误解商品产地。

商标所含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许多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规定,中国国名和外国国名(经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货物原产地的误解是判断“明确排除的标志属于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或者上述条款明显不适用”的情形。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中文地名组成或者含有中文地名,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时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原产地的,应当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被公众误认的,判定为有不良影响,依照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由于《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公布的,该规定适用于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现应纳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原产地错误认定情形。

(3)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生产者。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与申请人名称有实质区别的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该企业名称,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情形,归入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这种误解是由商标标识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一致造成的。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识别商品来源最原始的符号。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否则消费者容易误解商品生产者。这种情况类似于上面提到的商品产地误认,具有欺骗性,容易被公众误认。应当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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