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撰写辩护代理人?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撰写辩护代理人。
机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市某书店平沙分所的委托,指定我参与原告上海某某制笔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出具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单独对被告提起的所谓侵权诉讼,违反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
被告系非法人分支机构,隶属于珠海某书店。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珠海某书店与被告共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将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原告并未依法立案,而是单独立案,在两起侵权案件中将珠海某书店与被告列为不同被告起诉。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当,请求合议庭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告未证明被告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根据“谁主张举证,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但本案中,为证明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原告仅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复印件”(见原告证据3)。这个证据能证明被告侵权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个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向被告购买了一支钢笔,以及这支钢笔是否是假冒的。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关键事实。
因此,根据前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未能举证的责任。
3.被告销售的钢笔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月26日,涉案货物在广州XX批发市场,该市场是经政府批准的合法批发市场。货物由广州荔湾区的正规批发商XXXX文具经营部购买。批发商在销售货物时,向被告承诺他销售的货物是真的,并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定期的送货单,并加盖了印章和确认。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批发商不是合法授权经销商,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所有人授权国内商家有权批发销售一定金额。此外,一定金额是一般商品,不是特殊销售商品,被告根本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未来侵权,本案原主张的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费8396元也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既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5万元,也不能证明被告因销售侵权产品获利5万元。
事实上,被告一共购买了6支钢笔,每支单价28.5元,共计171元。被告作为书店,主要销售图书和一些文具。书店位于珠海偏远的西部,有时候几个月都卖不出一支笔,所以销量非常有限。
因此,原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关于原要求的维权费8396元,其中律师代理费8000元。为支持这一主张,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未能提供相关发票等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律师费客观上已经发生。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原告是上市公司,发票已交给原告。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开具发票时,必然要做好记录。原告代理人关于发票已交给原告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原告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对珠海十几家书店和文具店提起诉讼。事实和证据大致相同。根据案件的性质,他们基本上是一起审判的,代理人并没有为此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不可能每个集体诉讼案件都有8000元的代理费。因此,律师代理费80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此外,被告应指出公证费不是维权费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被告的抗辩合理合法,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让XX和洪XX。
2011年10月24日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委托律师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撰写辩护理由和事实,辩护理由应当合理合法。如需法律帮助,读者可前往涩谷商标网咨询。涩谷商标网有专业律师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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