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
一、哪些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
下列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
(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申请撤销被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
申请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第六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附具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定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效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无正当理由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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